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撤销赵某霞与张某君、朱某涛于年8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本案诉讼费由张某君、朱某涛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霞系张某君之母,系朱某涛之外祖母,朱某涛系案外人张某芬之子,张某芬已于年1月28日去世,朱某涛与赵某霞系被继承人张某芬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年1月28日,案外人张某芬、赵某霞、张某君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赵某霞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张某君和张某芬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0平方米,案外人张某芬、赵某霞与张某君因《补偿协议》获得产权调换房屋3套,分别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北京市石景山区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
年8月22日,张某君与赵某霞协商,因张某芬过世,朱某涛同意将其应从张某芬处继承获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赠与赵某霞,张某君将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赠与赵某霞,赵某霞对上述意见表示同意,故与张某君、朱某涛签订《协议书》,直至年2月,赵某霞与张某君一同前往拆迁办办理交房手续,赵某霞才得知《协议书》真实内容系赵某霞享有二号房和一号房,而张某君享有三号房,赵某霞认为张某君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赵某霞有权撤销《协议书》,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君答辩称:不同意赵某霞的诉讼请求。第一,赵某霞、张某君、张某芬本就是M号院被征收人,三人共同享有衙门口被拆迁之后的拆迁利益。由于该拆迁利益是三人共同共有,为分配份额,经协商一致,三方于年8月22日达成一致意见,将回迁房一号和二号以及拆迁补偿款全部归赵某霞所有,张某君放弃拆迁补偿款,只享有三号房屋,因张某芬签署协议时已去世,其子朱某涛作为张某芬的法定继承人参与该协议的签署,该协议在签署过程中三方对协议的内容均清楚、了解,没有任何胁迫与欺诈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该得到尊重与履行。
二,赵某霞无法入住一号与二号房屋的原因是因为被征收人张某芬去世后,涉及到财产分配的问题,导致拆迁事务中心无法给予其交付房屋,张某君曾向拆迁事务中心递交了三方签署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得到了拆迁事务中心的认可,但赵某霞突然拒绝履行该协议,导致无法办理相应的交房手续,该责任应由赵某霞自行承担。
被告朱某涛答辩称:同意撤销协议,不同意支付租金损失。因为协议当初张某君和朱某涛说的是给朱某涛一套房屋,让朱某涛签放弃张某芬份额的协议,但后来张某君又说,给朱某涛的这套房指的是朱某涛父亲分的房屋,但朱某涛理解的是,给朱某涛的房屋是协议中三套房屋中的一套,并不是朱某江分的这套房屋,故朱某涛认为该行为为欺诈。
法院查明
赵某霞与张某杰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张某君、张某芬、张某志三名子女。张某杰于年去世,张某芬于年2月28日去世。张某芬与朱某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朱某涛,后于年离婚。
年1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甲方)与赵某霞、张某君、张某芬(乙方)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M号,被征收人赵某霞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5平米,被征收人张某君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0平米,被征收人张某芬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0平米;乙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3套.经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52元。
年8月22日,赵某霞(甲方)、张某君(乙方)、朱某涛(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因《补偿协议》未对甲方、乙方和张某芬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别予以认定,为避免纠纷,甲乙丙三方现就征收补助利益予以确认并达成如下协议:……。合同落款处,甲乙丙三方均亲笔签名并摁捺手印,合同每页底部,亦有三人亲笔签名及捺印。
关于上述《协议书》,赵某霞称,年8月22日,张某君在其家中对朱某涛说,咱俩把自己的20平米都给赵某霞,朱某涛表示同意,张某君即要求三人均在协议中签字,赵某霞遂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署完毕后,张某君没让赵某霞看过协议,也未向赵某霞交付过《协议书》,直到年1月底2月初,赵某霞才拿到该《协议书》,方才知晓协议中载明的实际内容与张某君向其口头陈述的内容不符,张某君之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要求撤销该《协议书》。经询问,赵某霞自称其为初中文化,能够读写文字,签署《协议书》时身体及精神状态均清醒。
朱某涛称,年8月22日签署协议时,其并未仔细阅读协议内容,而且当时也没有看懂,张某君一直在旁边催促其签字,朱某涛看到赵某霞签字了,遂也在《协议书》中签字。经询问,朱某涛自认其为中专文化。
年1月,安置房屋中的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已经具备了收房条件,但因张某君不配合赵某霞办理签字,导致上述房屋一直未能办理入住手续。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霞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隐瞒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从而订立合同的行为。据此,欺诈的构成要件为,欺诈方有欺诈故意及行为,且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现赵某霞主张张某君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行为,但该协议书明确载明,本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诱导情形,赵某霞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某君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及实施欺诈的客观行为。赵某霞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多次签名并摁捺手印,其虽主张当时没有看协议内容,亦未取得《协议书》,但其作为有读写能力且意识清醒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文件的行为负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君或朱某涛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对于赵某霞要求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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