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证监会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发证券证券从业人员踩中“监管红线”,因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被罚没约万元。远高于年违规买卖股票最高罚单.5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券从业人员江海涛控制、使用其父亲、配偶、孩子和客户的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违法行为,没收江海涛违法所得.62万元,并处以万元罚款。12年营业部高管,利用父亲配偶孩子等多账户炒股江海涛于年3月起担任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后迁址改名景山路营业部)总经理,截至年3月6日(以下简称调查截止日),连续12年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在职期间,江海涛控制、利用父亲“江某训”、配偶“夏某”、女儿“江某”以及客户“朱某娅”的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决定书显示,年12月21日至调查截止日,江海涛使用“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交易股票只次,交易金额11.79亿元。调查截至日前,账户组股票已全部卖出,盈利.62万元。据调查显示,“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以及手机号码存在高度重合,大部分有记录的交易指令在景山路营业部现场发出,其中,“江某训”等账户组发出交易指令共计笔;网上委托笔,电话及手机委托笔,有笔交易指令使用江海涛、夏某、江某以及江某训夫妻共用的手机号码发出。对此,证监会认为,江海涛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江海涛申辩部分为营业部冲业绩资金,与股票操作无关在听证过程及听证会后,江海涛提出三大申辩意见,请求不予行政处罚。一是,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由江海涛控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江海涛”银行账户与事实不符。此外,“江海涛”银行账户在年底和年底分别转入江某训名下证券账户,次日或当日即转回的资金为营业部冲业绩资金,与股票操作无关。三是“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盈利计算未细分,非炒股收益应从盈利总额中剔除,且配股数量和股份调整记录不实。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无盈利统计。经复核,证监会表示对江海涛的意见不予采纳。第一,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由江海涛控制使用的证据充分。“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银证转账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江海涛;发出交易指令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及手机号码存在高度重合。第二,虽然江海涛辩称部分资金来自于他人委托江某训投资及部分资金用于冲业绩,但未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第三,“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盈利计算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证明,包括具体数据和计算方法,且计算盈利时已将非炒股收益剔除。上海证券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虽无盈利汇总数据,但有逐笔股票盈利数据,因此并不影响盈利结果的计算。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江海涛违法所得.62万元,并处以万元罚款。数据显示,年针对个人的处罚中,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仍是监管处罚的重点,全年共有19张罚单,其中,行政处罚18张、“出具警示函”1张。据了解,年罚没金额最大的一笔为北京证监局给光大证券员工王国庆开出的罚单,合计罚没金额.56万元。而此次证监会对江海涛合计罚没超万元,再次刷新了之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罚金的纪录。《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胡萌编辑徐超校对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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