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查看本案判决
张某棋与王某明系再婚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王某系王某明之女。年房改时,张某棋与王某明共同出资,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号房屋,登记在王某明名下,该房屋属于张某棋与王某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年,在张某棋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明与王某签订赠与合同,王某明将上述房屋赠与过户给王某。
张某棋年11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明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经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京XXXX民初XX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明与王某就号室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房屋给张某棋,由于王某于年8月21日将上述涉案房屋出售过户给谢某,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无法返还王某应当依法赔偿无法返还给张某棋造成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棋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万元的折价款及利息。
被告王某称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并称号房屋与张某棋无关,该房是王某明与第一任妻子的公房,写的是王某明和王某两个人;后来房改,购房款是王某的婆婆出的钱;在分涉案公房的过程中,从房屋分配的相关手续看出,分得房屋的居住权人口是王某明和王某,没有张某棋,所以王某对房屋有居住权,居住权可以折现。原来的判决只是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本案中王某将房屋进行出售的环节;王某是从自己手中卖房,卖的款项用于王某明的看病支出及其消费,让王某赔偿没有依据。
恒略律师
经过对案情的梳理分析,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案涉房屋系张某棋与王某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花费6万余元取得。王某辩称购房款系其婆婆出资,也不能证明王某或者出资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且生效判决书亦已经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因为王某明与王某的赠与行为已经认定无效,故张某棋有权就案涉房屋主张自己相应的权利。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王某明在诉讼中已去世,张某棋仅主张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售房款一半即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支持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诉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棋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8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