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强、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二原告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过户到二原告名下,由二原告共同共有。
事实和理由:年,二原告携孙某文之母齐某娟随被告来京居住。二原告不是北京户口,没有购买北京房产的资格,故与被告商定,以被告名义贷款购房,由二原告及齐某娟居住,购房首付、还贷、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均由二原告负担。
同时二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婚前可于该房屋居住,但结婚必须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二原告名下。以被告名义购买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价值万元。二原告于年将户口迁入北京,具备了过户资格,但被告未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以结婚用房为由,拒绝将该房屋过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买房时用的是被告的户口,并以被告的名义贷款。现被告无其他住房,打算把涉案房屋出售,买一个大的房屋准备结婚。被告帮助了原告买房。现被告有困难,原告也应帮助被告。
法院查明
赵某强与孙某文系夫妻关系,赵某可系二人之女。年11月26日,孙某文与赵某可签订《购房约定》。其中载明:孙某文、之夫赵某强与女儿赵某可经协商同意,孙某文与赵某强因没有北京户口和贷款资格,借用赵某可名义贷款买房。房屋供孙某文、赵某强及母亲居住使用。购房首付、还贷及相关一切费用由孙某文、赵某强支付。赵某可没结婚还在家同孙某文、赵某强一起居住。为避免房产纠纷,赵某可结婚时,必须将房产权过户给孙某文和赵某强。以此为证。孙某文与赵某可签字确认。
年12月,赵某可与北京H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元(含首付款元和贷款28万元)、税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物业费、供暖费均由孙某文、赵某强支付。年6月,涉案房屋交付。年6月1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可名下。涉案房屋交付后由孙某文、赵某强和赵某可共同居住使用。年11月28日,孙某文、赵某强的户口由山东省迁入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由二原告共同共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赵某强、孙某文与赵某可签订的《购房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据《购房约定》和购房款及其他费用的交纳情况,可以认定赵某强和孙某文因无北京户口和贷款资格故与赵某可约定以赵某可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赵某可名下,赵某强和孙某文实际享有房屋权益,赵某强、孙某文与赵某可就借名买房事宜形成合同关系。赵某强和孙某文已具有北京户口,现主张赵某可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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