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景山区发改委、国资委、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保局、金融办、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工商联、投促中心共十一个部门联合起草了《石景山区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三个方面共12条。

一是减免缓缴社保医保缴费、税费减免、房屋租金减免、污水处理费减免、用电优惠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等,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二是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服务,试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告知承诺,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便利。

三是发挥社团桥梁作用,开展行业调研,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诉求,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措施》的颁布实施,是石景山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有效解决辖区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在维护石景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石景山区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和《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简称“石惠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扶持在石景山区注册并经营、不在疏解整治范围、服务保障民生的个体工商户积极有序复工复产,提出工作措施如下: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缓缴及免缴三项社保缴费(养老险、失业险、工伤险)

1.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以下政策:(1)未缴纳年12月、年1月三险费用的(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年12月、年1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通过“月报补缴”形式)缴纳;(2)未缴纳年2月或已申请将年2月三险费用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年2月三险费用可延长至8月底前(通过“月报补缴”形式)缴纳;(3)年2月至年6月,免征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三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

2.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并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可缓缴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申请缓缴的单位,应缴社保费将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扣缴,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社保费将产生滞纳金。

(1)申请缓缴条件:

一是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二是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三是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四是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2)申请时间及办理方式

年4月至年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缓缴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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