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涛、孙某刚返还共同财产元,物业供暖契税、房屋费用.88元,家具购置费元,购房预付款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某涛、孙某刚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孙某涛系夫妻关系。我于年11月发现,在年10月11日及11月4日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孙某涛为孙某刚向北京F公司购买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一套,分两次付款一次是元及元和房屋物业供暖契税、房屋费用.88元及房屋内家具购置装修费用元。
孙某涛、孙某刚在明知购房款为我所有的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孙某涛借管理共同财产的机会利用夫妻间的信任关系,以为孙某刚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巨额财产赠与给孙某刚,孙某刚获取该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该赠与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该项赠与是无效的。孙某刚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被告辩称
孙某涛、孙某刚辩称,不同意赵某英的诉讼请求。我们之间不存在赠与事实和赠与行为,没有书面赠与合同。孙某刚委托孙某涛代为买房,元及.88元是孙某刚和二人之父孙某德的财产,并非赵某英与孙某涛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具购置费用也是孙某刚支付的。对于元是孙某涛为孙某德代付的,因未实际购买,已陆续退还其父孙某德,后孙某德将钱返还给孙某涛。上述款项是孙某刚和孙某德将款项打给孙某涛,由孙某涛支付的。孙某涛和赵某英尚有房贷,没有购买其他房屋的财产来源和能力。
法院查明
赵某英与孙某涛系夫妻关系,孙某涛与孙某刚系姐妹关系。年10月28日,孙某刚向孙某涛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孙某涛代为办理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手续。年11月4日,孙某刚与北京F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约定,孙某刚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年11月4日,孙某涛通过其名下账号向北京F公司支付.82元;年6月17日,孙某涛通过其名下账号为一号房屋交纳物业费、供暖费.78元,产权办理费用元;孙某涛定制家具支出元。
庭审中,赵某英提交录音一份证明孙某涛曾称孙某刚名下的房屋为林某文借孙某刚名义购买,孙某刚并不是真实的购房人,并未出资;孙某涛、孙某刚对录音不予认可。
根据孙某涛银行明细可见,自年5月19日至年11月4日,林某文向孙某涛名下账户共转入元,自年10月20日至年10月22日,林某文通过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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