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吴女士交10万预约金,预定一套价值20万的别墅,可交完钱以后,开发商却迟迟不愿签合同,2个月后提出涨价,要求万成交。吴女士一气之下曝光至媒体,开发商:营销总监私自做主,非本公司行为!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人物均为化名)
吴女士是广东人,和丈夫一起定居在江门,两人工作都很体面,收入也很可观,于是有了购买别墅的想法,两人曾多次到中介看房,并留下联系方式。
年1月14日,吴女士和丈夫一起,收到多家房产中介发来的信息,向他们展示了大量房型,可纵观所有新盘,吴女士都不是很满意。
要么是地段不好,要么是价格太贵,要么是户型不佳,总而言之各有缺点,唯独一套标价20万的别墅,让吴女士情有独钟。
这套别墅是刚放出来的新盘,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珠江御景山庄(江门珠江国际新城),吴女士感觉这个价格十分便宜,赶紧联系中介公司—嘉毅地产,并由中介带着她去现场看房。
这套别墅看似十分抢手,当天有不少中介,都带着客户去看它,吴女士现场比对以后,感觉各方面都很满意,经与丈夫商量,决定早点定下别墅。
14日是星期六,吴女士看完房已经很晚,但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她还是决定把事情定下来,在售楼部内,吴女士和开发商协商后,确定房子价格为20万元。
为了不出幺蛾子,吴女士当场向开发商支付10万预约金,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4万佣金,本以为买房之事就这样尘埃落定,没想到之后又再起波折。
当天付钱以后时间太晚,开发商工作人员急着下班,吴女士也赶着回家吃饭,于是双方约定,下周一(1月16日)再签订正式合同,同时在合同中将10万预约金转为定金。
1月16日起床后,吴女士早早赶到开发商处,毕竟还有6天就要过年,吴女士想趁早把事情办妥,可工作人员的答复,却让她十分愤怒。
开发商告诉她,由于临近春节,领导已经放假,无法办理买房合同,只能开“预约金”收据,吴女士虽然气愤,但大过年的不好发火,也就没有计较太多。
拿到收据后,吴女士安心回家过春节,大年初七刚上班,吴女士就跑到开发商处,反复催他们尽快签合同,可工作人员却回复,领导还没时间审批,还需要再等等。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开发商就是各种找理由拖延时间,吴女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如此这般一直拖着,时间很快来到月份。
月初,吴女士终于收到开发商回复,可这次不是通知她签约而是涨价,工作人员表示,20万的价格,没有通过集团领导审批,要想买房必须再加50万!
听到这个消息,吴女士十分震惊,筹划了这么久,就盼着20万买房,如今却突然增加50万,她和丈夫自然不同意。开发商态度却十分坚决,只给她两个选择,一是以万的价格签订购买合同,二是退还10万预约金。
本来已经谈好价格,开发商却突然涨价50万元,这种言而无信的作法,让吴女士十分愤怒,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她选择向媒体曝光,希望借助舆论力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面对采访,中介公司表示,开放商一直拖着不签合同,之后又突然涨价的情况并不常见,他们会尽力斡旋,如果没法达成交易,将会退还4万佣金。
那么,到底出于什么考虑,让开发商突然涨价?
带着疑问,月14日下午,记者与吴女士、中介人员一起找到开发商,专门负责此事的雷经理,负责接待吴女士一行人,并就此事给出答复。
雷经理表示,这套房子在公司的备案价是00多万,之前一位销售总监,私自将房子以20万放出,之后去找集团领导审批,被领导驳回。
雷经理表示,经过公司评估,这套房子最低万,愿意以此价格出售给吴女士,并称之前的10万元只是诚意金,没有其他法律效力。
然而,当记者提出,想见见这位销售总监时,雷经理却称他在广州出差,吴女士想要联系方式,雷经理则称不方便提供,据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有多起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20万的房子,突然涨至万,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处理?
1.首先,吴女士与开发商之间,成立房屋预售合同。
吴女士已经向开发商支付10万元诚意金,有相关支付记录和中介公司做证,开发商也认可此事,根据民法典第条,双方之间构成预约合同。
2.其次,吴女士可主张违约责任。
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吴女士已经缴纳10万元诚意金,开发商却不愿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涨价50万,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吴女士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责任的范围,吴女士至少可以主张为签订合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以及10万诚意金对应的利息。
当然,要主张权利,吴女士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有订立购房合同的意向,这些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
这也提醒我们,凡事留个心眼,尤其是和开发商打交道,更要有法律思维,只有瞪大眼睛,才能少吃暗亏!
对此,你怎么看?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7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