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泽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上午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的小区周边,可以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私装地桩、地锁最高可罚元,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最高罚元等。
关键词:道路停车泊位
车位不足小区周边可设临时居住停车区
《条例》在停车泊位供给部分提出,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为解决居住小区周边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总体原则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应该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关键词:共享停车位
推进单位或个人停车位有偿错时共享
《条例》规定,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条例》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
关键词:地桩地锁
私装地锁最高可罚元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为压缩执法机关过宽的自由裁量权,表决通过的《条例》对部分条款调整了罚款数额。其中,针对私装地桩、地锁或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等行为,《条例》规定除了恢复原状,还将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条例草案设定的私装地锁罚款上限为元。
其他亮点
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最高罚元
《条例》明确将机动车停车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
今后,北京市停车管理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收缴道路停车费将定期向社会公开
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协助告知违法行为并非赋予其执法权。
路侧停车实行政府定价
停车价格方面,《条例》指出,北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价调节,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停车人违法行为将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提出,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
本市将出办法制定居住停车价
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组文/本报记者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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