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袁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过户至我的名下;2.判令袁某支付我房屋降价损失元;3.判令袁某赔偿我违约金损失元;4.诉讼费由袁某负担。

袁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吴某支付我元及利息元。诉讼费由吴某承担。

袁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袁某的一审反诉请求,驳回吴某的一审本诉请求;2.诉讼费由吴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袁某将吴某支付的元退回是袁某的自行处分行为,且认为剩余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实效,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错误。事实上,双方已就案涉元另行约定留给孩子使用,但吴某后来反悔了。2.一审法院未查清案涉房屋是否具备过户条件,未对案外人孙某涛借袁某之名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的约定是否有效进行审查,且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孙某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辩称

吴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袁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双方没有针对《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元达成任何变更协议。2.袁某的一审反诉请求超过诉讼实效,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法院查明

吴某与袁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年1月26日生育一子袁某杰,于年3月2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1.双方共同存款中,人民币元归男方所有,其余归女方所有,于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交割完毕。关于房产约定:1.男方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及室内家具、家电等物品归男方所有;2.男方名下案涉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等物品归女方所有,适时交割;3.女方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三号及室内家具、家电等物品归女方所有,该房产剩余贷款.85元由女方负担。

案涉房屋登记在袁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吴某表弟孙某涛借名买房。孙某涛到庭称,吴某、袁某离婚前已告知其房屋处理方案,其无异议。现亦同意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吴某名下。

年3月31日,吴某向袁某账户转入元,后袁某于年8月5日将元转入吴某账户。

年,袁某杰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袁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该案中袁某提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吴某应向其支付存款元,袁某一直未向吴某主张上述费用,故应视为袁某已将上述元作为袁某杰的生活费先行支付。吴某主张元系买房费用,并不是抚养费,同时认为双方约定元存款与该案无关。

故法院认为袁某与吴某离婚时约定双方夫妻共同存款中元归袁某,上述约定系袁某与吴某间的财产约定,与该案抚养费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袁某要求将抚养费从元中扣除,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年9月26日,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袁某主张其给付吴某的元,袁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支付袁某杰的抚养费,且吴某亦未予以认可,并称该款项系买房费用,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吴某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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