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年3月10日解除;2.如果法院认定已经支付的50万元为定金,则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由被告另行返还50万元定金,否则主张违约金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2月25日,双方在第三人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娜将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万元出售给原告吴某刚,其中定金万元并约定了定金罚则,同时约定了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定金50万元,支付了居间服务费14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居间方提出房屋质量有问题、家里老人不同意卖房等毁约的想法。年3月5日晚,居间方召集原、被告协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房屋。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年3月10日12点前向原告及居间方出具继续履行合同的书面承诺,但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做任何表示,原告通过被告留存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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